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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防骗热线6月4日获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月28日二审宣判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五千元。
2012年间,被告人周某某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来到北海市区,在缴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成为陈某某的下线。随后,周某某发展了姜某2、毛某3、罗某1(均未到案)三人成为其下线。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l、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2019年3月,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周某某名下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29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周春银的家属代其缴纳部分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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