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种行为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请看检察官的分析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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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向41人非法集资1189.89万元。近期,经福建三明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办案中,王某向检察官辩解说自己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本文就请尤溪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为大家说道说道,看看这个集资诈骗罪和十年八个月刑期到底“冤不冤”。
投资亏损·编造谎言
王某某是某金融机构负责人,2004年,尤溪矿山投资非常热门,他用房子抵押贷款20万元用于投资。结果,王某某投资失利,血本无归。2006年开始,王某某向他人高息借款投资股票、期货等,本想赚回本息,结果又亏了300万元。
因为债务庞大,仅靠王某某夫妻二人的工资收入根本没办法支付利息。2014年起,为了维持债务平衡,王某某就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月息1.5%-6%的利率大量向亲戚、朋友及他人借款,用于还本付息,拆东墙补西墙以及炒期货、股票、投资矿山等,结果钱没赚到,债务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2017年以后,债务增长速度飞快,社会上只要肯借钱,他都全部借来,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无力支付·仓皇出逃



每月20多万的利息,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得王某某喘不过气来。在走投无路情况下,2018年6月下旬,王某某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逃往外地。



截至案发前,王某某共骗取41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1189.89万元。由于大部分资金已经被转移,41名受害人几乎血本无归。
准确定性·法院采纳

2018年7月17日,王某某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某到案后,提出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上述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是前罪却比后罪轻得多。
尤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王某某借款时采取欺骗债权人的手段,即利用其担任某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身份,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收到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过桥业务,而是用于投资股票期货、还本付息等。
其次,王某某在供述中多次表示其所借款项每月应当支付的利息已远远超出其家庭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其收入来源单一,仅有夫妻工资收入及投资收入,且投资常年亏损,处于负收入状态,因此王某某对其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认知明确,即无力偿还借款。王某某在这种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依旧大量向他人借款并许诺高额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其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该院依法以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集资1189.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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