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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了解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外披露了一起打着无人超市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案。王某利等三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获刑。
2018年2月,薛某帅在网络上了解到四川链城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链城亿购”的无人超市项目,后通过樊某花注册成为“链城亿购”会员。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薛某帅通过互联网、朋友圈推广、宣称“链城亿购”的无人超市项目的方式发展下线。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通过搜索“链城亿购无人超市”,发现薛某帅的二维码和联系方式,遂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通过扫描薛某帅发送的二维码,注册成为“链城亿购”平台的会员。
“链城亿购”平台规定,下载“链城亿购”APP注册账号后,只需要在平台上投入998元购买一单产品即可成为会员,平台上的产品价格均为998元的倍数。
成为会员后,再进行购买产品就会产生收益,每购买一单产品每天可以产生收益16元,产生的收益在注册的帐号里。每单产品的16元收益中的70%可以进行提现,另外30%只能作为平台消费的电子消费券。
如果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所推荐的会员所购买的第一单产品,推荐人每天可获得收益16元,后续购买产品,推荐人每单可获得收益3元。
投资10单产品成为销售主管,投资20单产品成为销售经理,投资50单产品成为销售总监,每个账号只能投资40单,若要达到高级别就要发展下线或自己注册多个账号,若推荐的下线中有6个总监,就能成为荣誉董事,荣誉董事可拿伞下所有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
“链城亿购”平台提现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在注册账号上提现,所提现的资金转至账号绑定的银行卡,第二种是将账号里的电子消费券转给报单负责人,报单负责人按比例计算后,将现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会员。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先后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链城亿购”的无人超市项目后,王某就联系薛某帅,在薛某帅介绍“链城亿购”项目的相关情况后,高某泉、王某、王某某等人均对该项目有兴趣,高某泉、王某某等人委托王某去四川成都考察。
经过考察,王某认为该项目可行。在了解到这种经营模式后,王某、王某某等人为使得利益最大化,王某、王某某等人各自在高某泉账号下再分别注册账号并购买产品,高某泉最先注册的账号推至荣誉董事级别。该账号所有的盈利也是由高某泉、王某、王某某等人按比例共享。
至“链城亿购”平台崩盘,王某利发展下线会员75人,收到传销资金219万余元;王某、王某某与高某泉等人合伙经营的荣誉董事账号发展下线层级达74人,收取传销资金540万余元。
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3年6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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