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川一公司利用线上“码链天下”APP传销 涉案2.78亿元

2020年3月24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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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等人利用线上APP
进行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四川某公司通过名为“蜜蜂商场”的APP(后更名“码链天下”)推出多种价位套餐,以开展培训推介会、项目发布会及微信等方式宣传,诱使客户购买套餐成为会员。规定会员通过专属二维码进行推广,推广成功后可抽取10%提成和10%会员共享提成。截止案发,该公司已搭建起117层金字塔型会员体系,案涉金额2.78亿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11人以线上APP缴费成为会员为由,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诱导会员发展会员成立多层层级,从而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累犯、自首等情节,对熊某等11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赃款2.26亿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的特点,不但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近年各类新型传销模式急剧增多,传销犯罪分子从传统模式转变为通过电商、线上APP进行多层分销,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愈发隐蔽。本案犯罪手段是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方式,被告人通过线上APP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抽取提成。法院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传销犯罪,准确严厉打击罪犯的同时,也警醒广大群众,理智审慎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迷信“快速致富”,以免上当受骗。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胡启忠,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盛行于上世纪90年代。因为其对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国务院在1998年4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又在之后的2005年11月发布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从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特征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熊某等11人以线上APP缴费成为会员为由,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诱导会员发展会员成立多层层级,从而骗取财物,其行为完全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特征。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熊某等11人定罪处罚,其正确性毋容置疑。

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翻新,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也愈发隐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也可能利用“互联网+”实施,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方式实质是网络传销犯罪方式,是典型的新型传销犯罪方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被新型传销手段所迷惑,对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精准判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其意义在于为精准打击新型传销犯罪提供了典型范例,而且对精准打击其他新型手段的犯罪(如网络诈骗犯罪等)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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