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家战疫,送你一份非法集资大案警示录,请查收!

2020年2月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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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

这份非法集资大案警示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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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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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共和国经济建设元勋”因非法集资身亡

2011年4月13日,内蒙古包头市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在自己的小车内自焚身亡。

随着这名在包头商界举足轻重、先后获得2007年共和国经济建设元勋、2008年包头市十大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的商人身亡,一个涉及1000多人的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

2008年金利斌给内部员工开会的内容是:员工谁有钱,放在银行又没多少利息,放在咱们单位,现在单位有困难,拿你们的钱进货,给你们利息,让你们得点利,把你们都扶持起来。据了解,金利斌对员工说的给利息,10万元以下的每月给2分利息,10万元以上的是3分,比银行利率高出好几倍,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高利贷。

一名民间借贷者说,他以月利息3分的高利一次借给了金利斌60万元,他一个月的利息回报就达到了1.8万元。

以高利回报为诱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多亿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据新华社2012年1月17日报道)


案例二:“在鄂尔多斯不放高利贷,会被人笑话”

石小红曾是一名纺织女工,案发时为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从2006年底至案发时,她以2.5%-4.5%不等的月利息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元,案发后能够追回的仅为3.41亿元。突然蒸发的4亿元财富中,多数是妇女、老人“压箱底”的钱。
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她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超过4亿元,在非法吸金的高峰期,她一天竟支付利息200多万元,试想有哪个行业有如此高额的投资回报?

据鄂尔多斯市金融监管部门估计,在东胜区60万人口中,民间放贷规模达300多亿元。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一些人通过卖地、开煤矿等,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富翁。看着突然出现的巨款,多数一夜暴富的人不知道该如何理财,于是便纷纷涌向了地下放贷的渠道。(摘自2011年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案例三:“代办银行存款”,实际是金融诈骗

他曾是银行的代办员,他是本村人,当他说能够帮你办理存款业务,不需要你本人去银行时,你是否会不设防呢?

2001年11月份以来,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农民肖某以原为邮政储蓄及建设银行代办员身份,骗取本村村民信任,先后使该村33名村民在其处存入47笔存款,总计239707元,肖某未向村民出具正式银行存款手续。2006年案发后退还人民币22050元。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经济损失。(摘自2013年6月7日山东《济宁晚报》)


案例四:虚购炒期货赚钱,她非法集资被判无期


她是我们的同学或亲戚,她一直炒期货,后来还成了某证券公司证券和期货平台在当地的代理。有一天,她承诺本金无风险,并许以高息或高回报率让大家去炒期货时,你动不动心?

39岁的温州瑞安人林海燕,2007年起,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

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海燕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

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海燕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

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30日,林海燕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据新华社、浙江瑞安市检察院《金融检察白皮书》)


案例五:声称投资房地产,他非法集资19亿元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于2013年6月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2013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摘自2012年1月12日江苏《宿迁日报》)


案例六:响应国家产业政策为假,非法集资为真

请你免费听个健康讲座,还送你一份小礼品,同时,免费告诉你一个赚大钱的信息,而且肯定地说,这个发财的信息是国家正在推行的产业政策。很多中老年人听了后,都难以拒绝。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旗号,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自制存单吸储,15人同被判刑

像银行一样的营业柜台,像银行一样的存单,还能拿着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样的公司谁不爱呢?可一旦真爱,就上当了!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

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八:电子商务里也有非法集资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变得日常化。非法集资者也打起了电子商务的主意。山西省就有一家这样的“电子商务”公司。

2006年6月,陈某、张某某注册成立了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宣称众奥公司是山西省第一家在电子领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电子商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同时利用秦皇岛一家铁矿的彩色照片欺骗群众入会,谎称该公司不仅拥有铁矿,还有乳品厂等实体企业,而且很快就要开办超市,投资人加盟可定期返还高额利润。

众奥公司把购买产品叫做报单,每单定价298元,如购买一件1192元的床单相当于购买4单,报单一个月后,由公司返还本金,再过40天,返还本金85%的利润,买的产品越贵,返还的利润越高。为了消除投资人的顾虑,众奥公司还规定每个人凭身份证一次最多只能买10单,像模像样地签订买卖协议。

到案发时,该公司在全国10多个省市建有加盟站,陈某等人非法集资3.95亿元。同年12月,陈某与张某某等人在众奥公司没有新会员投资且无法返还所承诺的利息和本金的情况下,将所控制的500余万元分赃后潜逃,直接造成586名会员近450万元的损失。

2008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某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15年至5年不等,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据新华网2007年6月8日报道)
案例九: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网上借贷(P2P),是目前很火的一种投资方式。它能直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却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管政策,行业也问题频频。  

2014年,深圳一家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被媒体称为我国P2P行业“非法集资第一案”。

据了解,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在网上共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元,但这些钱都流入了东方创投的私人账户,投向了地产行业,最终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而1.26亿元中,投资者只追回7400万,剩下的5200多万,已经血本无归。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著名财经专栏作家余丰慧分析认为,东方创投满足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四大要素: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其最终受到法律惩罚没有任何异议,也带给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思考。(据2014年8月13日《北京晨报》) 
案例十:益万家?损万家?

买了东西可以获得积分,积分积累足够还能换现金……陕西益万家公司打着“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有钱大家赚”的宣传口号,吸引了不少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参加,甚至一些低保户都参与了进来。他们期盼以此“悄悄改变生活”。

结果,生活是改变了,却不是变好,而是变坏。

2004年9月,陕西人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会员到签约加盟商家消费,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返还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在实际经营中,张某等人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公司会员在未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共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2005年1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经法院审理,张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相关涉案人员无期徒刑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8年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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