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5000元钱新车开回家?贵州“云集九洲”传销案5名头目被判刑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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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展下线最低返利1500元”,一传销组织5名头目被判刑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华军、陈四军、王富、秦祥、李加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5名头目全部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陈华军、陈四军、王富、秦祥、李加文等人商量成立贵州省云集九洲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送汽车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5000元后成为该公司会员,并发展一名下线返利2500元或1500元,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至2017年12月案发,共发展下线90余人,层级达五层。2018年12月26日,陈华军被群众扭送至大方县公安局,后陈四军、王富、秦祥、李加文主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军、陈四军、王富、秦祥、李加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积极参加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华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
被告人陈四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被告人王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被告人秦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被告人李加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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