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2人被判刑!赣州经开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

2019年8月3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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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被告人邓放华、石军、保燕、夏云明、吴秀祥、李元宵、邹群富、韦海远、张作江、尹嘉智、罗长富、党大卫系赣州经开区一传销窝点传销人员,邓放华、石军系该窝点管家。
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邓放华等人先后参与非法拘禁胡某某、姜某某和张某某等3名被害人。被害人胡某某被邓放华等人以介绍工作骗至传销窝点;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分别被保燕和自称是“刘燕”的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传销窝点。被告人邓放华等人通过强迫上述被害人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采取轮流看所、殴打、掐脖子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害人胡某某从被骗进传销窝点至离开窝点,被非法拘禁共计26日;至被公安人员解救时,被害人姜某某被非法拘禁共计30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非法拘禁共计13日。

审判结果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邓放华等12人涉恶一案。被告人邓放华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张作江、尹嘉智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保燕、夏云明、吴秀祥、李元宵、邹群富、韦海远、党大卫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石军、罗长富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邓放华、石军、保燕、夏云明、吴秀祥、李元宵、邹群富、韦海远、张作江、尹嘉智、罗长富、党大卫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放华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邓放华为纠集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的被害人达三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区法院陈瑜青 黄燕华
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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