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法院宣判“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 多名骨干获刑

2019年7月16日 评论 0

近日,鉴骗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于香、王欢、徐艳等八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经查,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9月间,李玉兰、张某子伙同王永超等人,在南京市浦口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河南体系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所发展人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河南体系传销组织将所属的20个经理室划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李玉兰、王某、张某子任组长,各小组设立自律总监、自律配合总监、能力总监、能力配合总监和申购总管职位,管理各小组内部的老总级别人员及下属经理室相关事务,并与其他小组对所开展的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小组内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每一经理室设直接老总管理,并在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窗口)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被告人于香、王欢、徐艳、蒋某、冯某、李某、杨某、何某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属于王某小组,该小组下设徐艳、张某戊、郑某、李某丁、刘某、张某、袁红领、李某子、张某庚9个经理室(以大总管人名命名经理室名称)。

2014年11月份,于香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任职期间,其按照小组长王某、能力总监郭春龙、自律总监孟某安排,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的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主旋律”进行工作组织、交流,参与自律检查活动;按照体系安排,与其他小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跨组宣布经理室经理级别人员的晋升和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

2015年8月份,王欢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2018年1月份开始担任徐艳经理室的直接老总。任职期间,通过大总管徐艳、自律总管蒋某对经理室进行管理;定期参加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互动经理室新人见总会,鼓励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通过老总交流微信群“主旋律”进行工作组织、交流;按照体系安排,与其他小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一起跨组宣布经理室经理级别人员的晋升和经理室管理人员的任命。

2016年夏天,徐艳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7月至9月任蒋某经理室自律总管,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任徐艳经理室大总管。任大总管期间,管理经理室的全部工作,接受其他总管工作汇报;每周与自律总管一起参加本小组组织的总管会,汇报本经理室的相关工作,并接受老总的工作安排;每周召开经理室会议,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与互动经理室其他大总管一起轮流牵头参加由能力总管每周组织的能力工作会议;向直接老总王欢汇报经理室情况,并管理人员请假等事宜。

2016年7月份左右,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9月份开始担任徐艳经理室自律总管。任职期间,管理本经理室人员遵守《生活经营管理20条》等纪律情况;与互动经理室其他自律总管轮流牵头召开本小组9个经理室自律总管会议,确定被检查人员名单,组织、参加对本小组其他经理室成员进行交叉检查;与其他老总级别传销人员一起,参加对其他经理室遵守纪律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互动经理室成员违反自律情况进行互相告知,并对本经理室违反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017年初,冯某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5至7月份担任徐艳经理室经晨窗口,2018年8月份开始担任徐艳经理室能力总管。担任经晨窗口期间,通过微信群“JC”与体系其他经理室的经晨窗口组织“经晨”学习活动,确定、上报本经理室开展“经晨”人员信息,将其他经理室开展“经晨”活动人员信息传递到本经理室,要求本经理室人员参加,并收取组织、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记录。

担任能力总管期间,负责本经理室成员能力的提升,每周参加由大总管轮流牵头召开的本小组9个经理室能力总管会议,确定并组织本经理室成员与互动经理室成员共同开展能力方面的学习;通过互动经理室能力窗口交流微信群“八仙过海”与互动经理室进行业务交流,工作安排等。

2016年底,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8月份担任徐艳经理室经晨窗口。任职期间,通过微信群“JC”与其他互动经理室的经晨窗口组织“经晨”学习活动,确定、上报本经理室开展“经晨”人员信息,将其他经理室开展“经晨”活动人员信息传递到本经理室,要求本经理室人员参加,并收取组织、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记录。

2016年1月份,杨某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3至4月份、6至7月份担任徐艳经理室自律配合窗口。任职期间,配合自律总管蒋某甲工作,听从其安排,按照互动经理室自律总管会确定的人员名单参与对本小组其他互动经理室的自律检查,带领其他经理室自律总管到本经理室检查自律,检查结果向蒋某汇报。

2017年11月份,何某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8月份担任徐艳经理室自律配合窗口。任职期间,配合自律总管蒋某甲工作,听从其安排,按照互动经理室自律总管会确定的人员名单参与对本小组其他互动经理室的自律检查,带领其他经理室自律总管到本经理室检查自律,检查结果向蒋某汇报。

另查明,王某小组下设的徐艳、张某戊、郑某、李某子、张某庚等9个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266人以上,李玉兰小组下设黎某、张某未等5个经理室有传销人员152人以上,张某子小组下设建金晓、肖某等5个经理室有传销人员139人以上。

2018年9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在统一行动中,抓获被告人于香、王欢、蒋某等八人。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徐艳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香、王欢、徐艳等八人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香、王欢、徐艳等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7月4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于香、王欢、徐艳等八人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此文来源于鉴骗,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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