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市监局攻克“衡通仪”传销案难点 罚没豫本草公司2625万元

2019年7月16日 评论 1

根据群众举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西安豫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本草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以下称豫本草案)。豫本草公司注册地为西安市,实际住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经营的主要商品为“衡通仪”,是一般电器设备,用于泡脚,宣传称具有理疗功能。

该公司制定了包含有开拓奖、组织奖、领导奖、互助奖、配送费、报单费、消费奖等类目,且具有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特征的计酬方式(即奖金制度),产生并向参与人员支付高额的报酬,利诱他人参与,并在参与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网络宣传结合线下体验的方式迅速扩张,并设立网站系统作为管理和计酬的工具。豫本草公司通过上述经营方式发展人员4万多人,产生营业额约1.3亿元,获利2425多万元。

豫本草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25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涉罪行为继续侦查。

在传销案件中,本案的案值和罚没数额并不突出,但本案是在缺少公安机关参与的情况下由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办,这一点有别于其他兄弟单位成功查办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也正是本案最大的亮点所在。所以,案件的查办过程也是困难重重。

办案难点

难点1 :核心证据获取难

这里的核心证据指的是网络传销组织的会员管理网站数据。该网站内一般存放有传销组织完整的会员信息、层级关系、充值记录、奖金的生成和发放记录;奖金的产生一般也是由会员管理网站计算得出。所以,如果能通过合法程序获取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完整数据,就相当于获得了传销组织定性以及定量的核心证据。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会通过购买第三方入侵服务获取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数据。

笔者认为,这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络数据的行为,所获取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即市场监管机构无权入侵他人的网站服务器窃取网站数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购买第三方入侵服务获取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难点2 :传销资金控制难

网络传销组织违法经营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且网络传销案件涉案资金通常较多,控制了传销组织的违法资金不但可以有效惩治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同时也可以掌握案件的主动权。虽然,《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赋予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的权力,但目前各司法机关配套的程序尚不健全。

难点3 :涉案人员调查难

外围取证获取的会员网站数据、资金流水及其他一些书证,虽然证据的有效性高、说服力强,但终究是零散的证据,还需要一根“线条”将它们逐一串联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涉案人员的口供便是最好的选择。

由于市场监管机关不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所以涉案人员或是拒绝到场接受询问,或是在询问过程中百般狡辩。

案件难点的攻克

第一,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核心证据。

在国内,大多数网站主是将网站数据存放在租赁的网站空间(有虚拟主机、独立主机、云服务器等类型)中实现网站的公网发布;传销组织的会员管理网站同样也需要存放于类似的网站空间中才能让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参与人员访问和使用,这就为办案机构提供了第一个取证通道——通过网站空间提供者获取网站数据。在豫本草案的查办过程中,专案组正是通过技术分析锁定存放网站数据的服务器IP,并利用线下IDC 运营商的经营模式成功查找到对应服务器的产权方,要求服务器产权方配合协查,提供网站数据,成功解决了获取证据的程序问题。

另外,会员管理网站的开发和维护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而大多数情况下网络传销组织和一般网站主一样,是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来完成该项工作。这一现实情况为获取存放在境外网站空间中的传销组织网站数据提供了一个思路——通过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站开发和维护的技术公司获取网站数据。

第二,积极沟通法院,建立互信机制。在湖北、湖南、山东等地,法院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冻结违法资金较为常见,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统一——《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等法律条文。

具体到豫本草案,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款与湖北、湖南、山东等地的法院基本一致。通过多次沟通,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睢宁法院)对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冻结传销资金的程序问题形成了一致的意见——认可湖北、湖南、山东等地法院的做法。

但是,睢宁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资金性质尤为关注。为防止惊动当事人导致其转移资金,也为取得法院的支持,专案组卧底深入传销组织,通过与多名参与人员的微信聊天锁定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打消了法院在定性问题上的顾虑;另外还了解并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财务制度,再辅以大量的资金流水锁定了13个资金账号中的资金为涉案的违法资金。最终专案组用证据在两部门之间建立了信任的桥梁,并在睢宁法院的协助下成功控制近3400万元的违法资金。

第三,用铁证压倒涉案人员的狡辩企图。

面对涉案人员的不配合和狡辩,笔者认为用证据说话是最好的方法。在豫本草案中,专案组成员积极取证,多措并举,倒逼涉案人员主动投案供认。

具体而言有五项举措:第一,对本地线下店进行全面调查,共检查了五家线下店,当事人作出关闭网站的应对措施;第二,到银行账户开户行深挖违法资金流向,通过银行向当事人传递办案机关一查到底的决心;第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主动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进一步搜集书证,继续向当事人施压;第四,对网站数据全面分析,分析得到传销组织执行的奖金制度、所有的充值记录、销售记录、奖金发放记录等数据,此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产品的采购价格撑。

最终,涉案人员在铁的证据面前逐一如实供认,专案组共获得了19名涉案人员的26份口供,终将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此文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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