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人涉恶传销案件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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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抢劫罪对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名被告人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 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传销组织因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机关打击,由甘肃省武威市转移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以“广州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推销虚构的“奥利白”化妆品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2012年5月至2018年初,王某甲先后升任该传销组织寝室小主任、寝室主任、网上领导、脱网领导、小经理、经理。期间,王某甲及其下线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盘踞酒泉市肃州区设立传销窝点5处,形成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赵某某、杨某甲、李某为骨干成员,以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与者,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组织传销人员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交友、谈恋爱等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后,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安排王某乙、李某甲、任某某、黄某某、路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丙、方某某、龙某某、尹某某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自由、陪打牌、下棋、聊天、“画梦想”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控制并迫使被害人以2900元/套的价格购买虚无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钟某逃离传销窝点后,盗刷被害人手机支付宝8154.3元用于网购手机、洗发水、手表、手机壳等个人生活物品。赵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杨某乙以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搜取被害人张某银行卡、身份证,在压制被害人反抗后,强行将张某支付宝及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的661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所持银行卡上,并通过ATM机将钱取出后,将被害人张某强行送至火车站,迫使被害人乘火车返回原籍。
  该案所涉“广州诗雅商贸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盘踞肃州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6年多。近年来,在酒泉市肃州区已发生多起非法拘禁案件,肃州区公安机关先后打击并遣散了多处传销窝点,但该传销组织上层人员一直未被抓获,该传销组织不停地更换传销窝点,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一直未被彻底打击, 造成了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为依法准确、从严从快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加强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分析论证法律适用后,依法认定王某甲、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梁某某、董某某、徐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同时,在依法认定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等1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的基础上,以杨某甲构成盗窃罪,赵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构成抢劫罪追加漏罪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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