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也构成抢劫罪 赣州市法院对马某、李某华等10名恶势力集团公开宣判

2019年6月13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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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李某华等10名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9年2个月不等,抢劫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某、李某华为首的传销主任级别人员,以传销管家马某龙、兰某引为重要成员,以传销人员范某美、秦某刚、李某扬、龙某红、周某、何某升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台头村建立传销窝点,主任马某、李某华直接管理该传销窝点,分工明确,以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为幌子,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谈男女朋友及找工作等为名,诱骗被害人从外地来到赣州市南康区,通过在窝点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用语言恐吓、威胁和肢体控制、给被害人上课洗脑,采用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钱购买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的产品,欺压百姓,攫取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李某华组织管理的传销窝点,诱骗亲友来到窝点,然后实施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行为,在被害人遭到众多人员的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遭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当场劫取被害人郎某、徐某向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害人陈某峰从其他窝点转移至被告人马某、李某华组织管理的窝点,被马某、李某华等十名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三四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重拳
出击

为保证案件及时高效审理,此次合议庭依法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业审判团队两名资深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常识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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