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恶传销案

2019年6月9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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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下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来到赣州市南康区从事传销活动,李某所属的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分为业务员、管家、主任、大主任、经理、老总等6个级别,被团伙成员骗到传销窝点的人称为新人。李某系传销组织的大主任,负责管理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东门和南康区蓉江街道成衣市场后面的传销窝点。
         窝点主任负责管理窝点的具体事务,安排成员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等工具发展新成员,管家协助主任管理窝点内的所有事务,落实主任安排的任务;业务员则根据窝点主任和管家的安排,分别扮演黑脸、红脸、带师傅等角色,对新人实施威胁、恐吓、谈心、贴身跟随等行为,促使新人尽快出资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林某、柳某等人为纠集者,潘某星、罗某友、王某龙、田某云、向某、全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所管理的传销窝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以谈男女朋友、来赣州旅游、找工作等名义将不特定的对象骗至其所管理的传销窝点,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迫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康是国内颇具规模的中部家具产业基地,经济活跃、交通便利,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打工者,而这也为非法传销组织“拉人头”发展下线提供了便利,不少传销组织都盯上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传销组织利用高校毕业生及进城务工人员快速致富、急于求财的求职愿望,欺骗他们可以在传销上大有作为,给传销发展提供了可趁之机。




        广大群众特别是刚出社会的年轻人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以网络交友恋爱、高薪找工作、外出旅游为由的见面勿一人前往、独自赴约,提高警惕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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