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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养生疗养、养老服务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犯罪案件,该院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被告人王某、罗某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黄山孝为先养老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又成立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罗某任机构负责人、黄山孝为先养老公寓院长。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罗某利用孝为先投资公司、孝为先服务中心名义,以发展养老会员、提供养老服务、借款建设二期工程等名目,在合肥、安庆等地公开宣传,并许以年利率7%至40%不等的高额利息,采取签订消费型合同、养老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徐某、水某、童某帮助王某、罗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按发展会员缴纳费用的5%-20%不等予以提成,共向一千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六千余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三千万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水某、童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五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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