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萍等4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该案公诉人、42名被告人及17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青秀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张某萍等42人陆续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从事开展“纯资本运作”“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从2013年发展至今,该传销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萍等42人均是老总级别人员,对传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发展壮大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萍等4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开始后,法庭依法核实了42名被告人的身份,并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量刑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逐项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辩论,听取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各项庭审程序有序进行。
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100多人旁听庭审。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不少群众深受其害。青秀区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经济社会秩序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此文来源于南宁日报,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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