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牵出5人传销案 传销“自律总管”获刑

2019年2月2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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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冷海涛)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于某等5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乳山市法院一审,被告人于某等5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祖某、徐某分别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2018年2月1日,乳山市检察院在审查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于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有通知成员开会和众多他人银行卡卡号等信息,表现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特征。经了解,公安机关仅针对于某故意伤害一事进行了侦查取证。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一方面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手机内的电子证据;另一方面除对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讯问外,还结合手机信息着重讯问于某参与传销活动的全过程。据于某供述,其在传销组织内担任“自律总管”,并供述了该组织内的其他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5人名单,案件取得了突破。

获得最新证据后,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乳山市公安局,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乳山市公安局经调查,于2018年3月5日对于某等5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经乳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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