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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海工商局海城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峰广场一业主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被处罚。
网络配图
2018年8月8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开展清查出租屋活动,依法对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王帅、薛文彦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北海市海城区打传办于2018年8月16将该案移交到北海工商局海城分局。
当事人黄崇响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22日,北海工商局海城分局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是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的产权人,当事人于2018年7月1日与王帅订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该房给王帅,双方约定租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止,每月租金为1000元,按月交租金。在租赁期间,王帅、薛文彦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8月8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进行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王帅在房内从事传销活动。从2018年7月1日至被市执法机关查获,当事人通过出租上述房屋,共获取租金1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北海市海城区专业打传队移交函和现场检查相片,证明王帅、薛文彦等人在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居住及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东峰广场8幢1单元26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中的违法行为,我局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0元。
2019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工商海听告字〔2019〕第47号),告知当事人本分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书,称已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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