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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经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名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位列B轮服务中心、下级有26层网络的高级会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原审认定,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故意歪曲国家“精准扶贫”等有关政策,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下简称“善心汇”),采取加入者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会员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同时设立静态提成收益和动态提成收益两种模式进行返利,引诱会员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郑振中经他人介绍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郑振中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转发善心汇的规章、图片、活动视频,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振中在该组织中属于B轮服务中心,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下级网络有26层、16692个会员账号。
北青报记者通过梳理有关“善心汇”的判决了解到,“善心汇”会员之间为金字塔式的会员网络层级,由高到低会员等级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不同等级的会员在网站上参与赠与、受助获取非法利益,并以下线一、三、五代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引诱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善心汇”进行非法营利活动。
“善心汇”有两种返利模式:一是会员使用善心币,投入1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资金“布施”(即打款)至“特困”、“贫困”、“小康”等“社区”,“善心汇”平台自动匹配成功后,会员自动成为受助人,等待其他会员向其“布施”,受助金额是投入金额的100%-150%。二是设立“跳级、分润奖励机制”,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能提取直接发展的第1层下线“布施”金额的6%(只能提现50%,其余自动转为“善金币”)、第3层下线布施金额的4%、第5层下线布施金额的2%作为管理奖。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振中加入该组织后,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26层,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超过120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郑振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上诉称因实际上存在一个会员控制多个账户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且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郑振中引诱会员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
关于上诉人郑振中上诉称因实际上存在一个会员控制多个账户情形。法院查明,在案证据证实本案的确存在一个会员控制多个账户情形,但依据有关证据,证实郑振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郑振中上诉称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判量刑偏重,要求对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郑振中处于传销组织第11层,发展的下级网络达26层,其以成立工作室、微信联系及当面介绍等方式推销宣传“善心汇”,使该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得以不断壮大,郑振中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宜认定为从犯。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郑振中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没收郑振中建设银行银行卡资金54.6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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