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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女教师李某深陷“善心汇”传销组织,参与活动8个月,发展下线18人,非法牟利逾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于2016年5月成立,该组织以“精准扶贫”为名,以高收益为诱饵,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涉案金额高达1046亿元,裹挟全国各省市群众500多万人,是近年来罕见的特大传销犯罪团伙,有“经济邪教”之称。2018年12月,“善心汇”主犯张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亿元。
2017年7月,陆川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级部署下,开展了打击“善心汇”非法传销活动工作。通过调查,民警发现李某涉嫌参与传销活动,遂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在网上注册加入“善心汇”,成为会员。该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每一个新加入“善心汇”平台的人员需由老会员推荐,以300元购买一颗“善种子”激活注册账号,成为“善心汇”会员。
会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从而获得静态收益以及通过发展他人加入获得动态奖励收益。李某为谋取利益,介绍同事、同学、亲人、朋友等人网上注册加入“善心汇”组织,通过“善心汇”网站会员管理平台和微信群进行投资和发展下线。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使用的账号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455个会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上线介绍加入“善心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下线发展建立了7层下级网络,组织、领导的会员账号共455个,承担了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宣传、介绍等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壮大了“善心汇”传销组织,应当视为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李某虽然是被引诱加入该传销组织,但其加入该组织后,以同样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至于其是否获益,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约定地点,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对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陆川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覃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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