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严厉打击:去年非法集资立案1万余起 涉案约3千亿元

2019年1月31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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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规模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攀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天(30日)联合发布意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发布典型案例。

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有多严峻?典型案例显示,河北廊坊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07年3月成立,至2014年9月,在河北、西安、大连、北京、天津、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社会不特定群体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等,并允诺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共计153亿余元,至案发时出入金差额为53亿余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析,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两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法定代表人肖雪等15名被告人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这类涉案金额数十亿的案件上升明显。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大要案件上升明显,平均案值已经达到2800余万元。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分析,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到底如何确定集资的“非法性”?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涉案领域越来越广泛。

王志广介绍,商品营销、房地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同时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新兴业态已成为新的“重灾区”。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集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缐杰分析:“这些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都明确,它(P2P网络借贷)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如果它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直接决定着量刑,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意见》规定,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均计入犯罪数额。

缐杰介绍,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把握?《意见》要求办案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

姜永义表示,要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机关建议公众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关注典型事例案例、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公众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资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判断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对所谓‘高回报、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缐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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