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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 网络传销?
披着众筹、共享经济、消费返利等“新经济”外衣,隐蔽性、欺骗性很强,其本质是靠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团队计酬骗取金钱,参与传销的人员往往血本无归。
整治重点 是什么?
对打着“消费返利”“资金互助”“投资理财”“虚拟货币”“创新性电子商务”旗号,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名义的网络传销行为进行重点严打。
发现传销 怎么办?
广大民众如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也可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2315或110。
厦门网讯(文/厦门日报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蔡纪文)2018年,我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合开展整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动、创建翔安“无传销示范区”活动,网络传销蔓延态势得到遏制,综合整治成效明显。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外通报了两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希望能进一步增强公众对网络传销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意识。
据介绍,整治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打着“消费返利”“资金互助”“投资理财”“虚拟货币”“创新性电子商务”旗号,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名义的网络传销行为进行重点严打,对疑似传销公司、网站和曾参与传销活动的280家企业主体进行了监测、排查。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传销往往披着众筹、共享经济、消费返利等“新经济”外衣,隐蔽性、欺骗性很强,其本质是靠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团队计酬骗取金钱,参与传销的人员往往血本无归。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多部门协作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会同公安部门持续推进网络传销联合整治行动,并探索建立市场监管互联网情报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风险隐患摸排研判,强化预警预防,提高对网络传销的精确打击、有效防控能力。广大民众如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也可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2315或110。
案例1
网络商城代理商 招下线赚“人头费”
厦门某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2日,主要从事销售“肽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并设立网络商城用于经营。2017年11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传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为吸引消费者到商城消费,该企业对消费者实施代理商制度,代理商通过发展其他代理商加入,可获得新代理商购买产品交纳费用产生的奖金。新代理商与旧代理商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为快速构建会员网络,该企业对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代理商,还通过举办“砸金蛋”活动承诺“给予2倍收益分红”。
从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该企业已发展会员的账号共32535个,涉及14664人;收取现金1236.7703万元。截至案发时,该企业发展的代理商明显超过三层,人数超过三十人。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执行的代理商制度和奖金分配方式,属于传销行为。鉴于该企业案发后主动改正其违法的经营模式,并妥善处置会员,2018年9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合作合同捆绑于一揽子合同中 诱使个人拉下线赚“抽成”
2017年,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举报,称“珍菌堂项目”要求参加人员购买牛樟椴木取得加入资格,介绍下线方可获得抽成,涉嫌传销。
经查,该项目是围绕培植牛樟椴木开展的经营活动,个人参与须首先签订《买卖回购合作合同》的一揽子合同。其中合作合同内容包括:培植户成为业务员,每周可获培植补贴,若成功引入新客户购买,获推广提成的奖金。截至2017年9月,已有14名个人与该项目签订一揽子合同,并在会员系统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该项目将推广业务的合作合同捆绑于一揽子合同中,诱使个人发展下线购买椴木以获取自身的奖金收入,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实际上是要求交纳参与传销活动的资格费,其行为具有隐蔽性;迎合个人短期暴富的贪念,设计高额返利的奖金制度,其主观具有欺骗性,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对其作出没收项目未售出的剩余椴木及违法所得63万余元、罚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数据
2018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或受理涉嫌传销举报76件,对17家疑似网络传销涉事主体开展“线上监测”和电子数据分析,对9家涉嫌传销主体开展“线下实证”和现场检查工作;全年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5件,其中,网络传销案件3件,办结14件,涉案金额1330.6万元,罚款276.2万元,没收63.8万元。目前有4起案件仍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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