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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上午,月湖区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等2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简要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组织其传销组织成员以谎称网络交友或帮助找工作等方式将多名被害人骗入位于本市月湖区的传销窝点,实施多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劫取财物等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远新为首要分子,房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 、李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月湖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发展下线、团队挂靠等方式,形成了自己任经理,房某某为大主任,陈某某、孙某某等人为主任并各自负责传销窝点,传销窝点内下设业务员、老板的多层级的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参加者购买实际并不存在的物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发展人数超过四十余人。
本案中众多被告人借“发展新人”之名,以非法获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按照传销组织规定的模式,对被骗来的被害人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方式,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被迫交出现金或者银行卡、支付宝密码,使传销组织非法获利。
刘某某等众多被告人明知其领导或参与的传销组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劫取财物的模式来开展所谓的传销活动,仍然依托传销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
月湖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编辑:孙振辉 审核:邵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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