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冠集团案开庭审理 一审公开宣判石江泳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2019年1月2日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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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末,鸿冠集团案开庭审理现场。

2018年12月29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鸿冠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石江泳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石江泳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石江泳是湖南新邵人,1964年出生,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曾任湖南鸿冠集团法定代表、董事长。其于2005年创办的湖南鸿冠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饼干,食用植物油储备与加工的大型民营企业。石江泳曾多次获评娄底市十佳经济人物、十佳诚信人物等殊荣,曾担任娄底市工商联副会长。

法院审理查明,石江泳等隐瞒公司连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宣传鸿冠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鸿冠集团或个人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

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江泳、杨建梅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鸿冠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等人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5年9月29日,鸿冠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资金11亿余元,至案发仍有3.5亿余元资金未返还集资参与人。

同时,石江泳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石江泳等诈骗公共财物金额为150余万元;石江泳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190余万元;石江泳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金额为26.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石江泳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追缴石江泳等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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