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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麒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等十二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曲靖市麒麟区麻黄三组以“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万商西进”等名义为由,按“五级三阶制”传销模式,通过缴纳3800元至33500元不等费用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刘某体系共发展6条分支下线(下线人员90余人),此外,还发展其他传销人员80余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十二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现已审理完毕,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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