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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被告人余某、李某、高某、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对李某、高某、尹某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余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先后多次通过“善心汇”平台投资从中获利。后被告人余某宣传“善心汇”的投资、扶贫、赚钱功能并介绍高某等人加入并成为“善心汇”会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发展会员99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余某属A轮功德主,其下级网络有8层,485个会员账号。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先后多次通过“善心汇”平台投资从中获利。后被告人李某宣传“善心汇”的投资、扶贫、赚钱功能并介绍余某等人加入并成为“善心汇”会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发展会员107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属于普通用户,其下级网络有9层,507个会员账号。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先后多次通过“善心汇”平台投资从中获利。后被告人高某宣传“善心汇”的投资、扶贫、赚钱功能并介绍尹某等人加入并成为“善心汇”会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高某发展会员5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高某属于普通用户,其下级网络有6层,181个会员账号。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尹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先后多次通过“善心汇”平台投资从中获利。后被告人尹某宣传“善心汇”的投资、扶贫、赚钱功能并介绍刘某等人加入并成为“善心汇”会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尹某发展会员41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尹某属于普通用户,其下级网络有5层,157个会员账号。
另据了解,其中有证人真实,仅善心汇的互助板块,互助帮困分特困区(已经取消了)、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贫困区投入是1000元至3000元一轮,收益30%,7轮以后收益降为20%。小康区投入是1万至3万元一轮,收益20%,5轮后收益降为15%。富人区投入5万至30万,收益10%,德善区一轮投入多少我不清楚。经谁介绍进入善心汇的成员每成功操作一次介绍人就有6%的管理奖,其中3%可以提现,3%转为善心币。比如谁介绍进去善心汇的一个成员成功操作完一轮3000元的赠予,谁就能得到90元的现金,90个善心币。善心汇还有一种就是“一、三带”的收益关系,也叫跳级制度,也就是说谁介绍一个加入为其下级,谁就和这个下级就是直推关系。直推下线10个人,交5万元钱给善心汇公司,善心汇公司送260个善种子,每个善种子价值300元,就可以成为功德主了。然后每次给善心汇公司购买善心币时,每个善心币公司打8折的优惠等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高某、尹某以扶贫济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变相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酌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余某、李某、高某、尹某系其它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指控其四人犯罪属情节严重,因未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及下线个人资料,不予支持。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四人均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高某、尹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余某、李某、高某、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富源法院、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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