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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通讯的高速发展,以网络聊天软件为工具,以“网络聊天”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进而进行非法拘禁、洗脑的新型网络传销开始频繁出现。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郑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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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韦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三人从外省转移至东乡后,将东乡华联超市后一民房3楼作为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三人主要通过网上聊天,约网友见面的形式将陌生人骗至传销窝点,再通过实施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向被骗者本人或其亲属索要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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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姚某某(1998年11月1日出生)被人骗至东乡县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迅速反锁房门,并逼迫姚某某将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交给了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要求离开,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和传销窝点主任“杨思敏”等人不予准许,并采取辱骂、恐吓、扇耳光、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姚某某屈服。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个进入人员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香妃丽人”产品,姚某某当时没钱,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就通过姚某某手机与姚某某家属联系,威胁姚某某家人汇6000元过来,通话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姚某某家人不打钱过来就打死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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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深夜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又按主任“杨思敏”指示将姚某某带到卫生间强迫其脱光衣服,要求姚某某蹲下并用凉水浇身,同时进行拍照,再通过姚某某本人的手机将照片发至姚某某家人,以胁迫姚某某家人汇款。姚某某被骗到该窝点后,吃饭、上卫生间、睡觉都有人监视,而且房门一直被反锁,窗户有防盗窗,根本无法逃离。直到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现场姚某某才得以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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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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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现在资讯发达,网络成为交际的重要渠道,但是上网聊天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要轻易的与所谓“网友”见面,如必须见面时要尽量选在公共场合,确保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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