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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3日上午
韦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是武鸣区法院审理的首例传销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其中李某某及其团队会员在“亚欧币”传销活动在南宁市武鸣区得以发展、扩大。根据统计李某某团队的业绩为128570000元,其本人投资额为5800000元,其团队的投资资金后因“亚欧币”投资网站关闭无法提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等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周某、韦某某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刑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贯彻院庭长带头审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改革方向,该案由武鸣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凤堂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因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复杂,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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