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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陈某、郭某、盛某、孔某被骗入传销组织后,没有选择逃离和报警,反倒加入该组织并成为了管理者,负责对其他被骗者进行看守、上课洗脑。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郭某、盛某、孔某先后从外地被骗至常德市拘禁,经上课洗脑或被胁迫购买某产品后,成为某组织的业务员。2017年6月,陈某成为“管家”,负责管理拘禁地钥匙、饮食等日常事宜,对被骗至常德市的新人进行看守、上课洗脑等;2017年8月成为“主任”,负责管理拘禁地的全部事宜,强行对新来的被害者进行搜身,并对不听话的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
陈某成为“主任”后负责管理过某小区及某村的拘禁地,在本人管理的拘禁地或至其他拘禁地对被害人刘某、张某、张某某、李某进行强制搜身,要求张某某、张某、李某、刘某以见“女友”家人或者需要路费为由向亲戚朋友打电话要钱,并对张某、张某某、刘某、李某进行恐吓或殴打。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成为“管家”,负责管理某社区拘禁地钥匙、饮食等日常事宜,对新人进行搜身、对被骗至常德市的张某、张某某、李某、潘某全进行看守、上课洗脑等。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盛某、孔某以老业务员的身份协助郭某管理某社区拘禁地,对张某、张某某、李某、潘某全进行看守、上课洗脑等,孔某对潘某全进行了殴打。
2017年11月15日21时许,某社区拘禁地被查获,郭某、盛某、孔某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某、张某某、李某、潘某全被解救;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刘某趁人不备从某村一拘禁地逃离后报警,2017年12月11日,刘某带公安人员至拘禁地将陈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盛某、孔某、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郭某、盛某、孔某、陈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盛某、孔某、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陈某多次殴打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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