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17传销系列案两案宣判 “山西体系、黑龙江体系”52名老总领刑

2018年11月2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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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北海11月19日讯(通讯员 韩唐琦)11月16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海“2·17”传销系列案中王某芳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魏某等2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案,对52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百一十万元不等。

法院宣判王某芳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自2012年始,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等24人先后出资加入以山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或申购费,骗取财物。至案发时,上述被告人均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

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等6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120人,被告人朱某、张某等18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24名被告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等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张某等1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芳等2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至二百一十万元不等,并依法将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宣判魏某等2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另一个案件是以黑龙江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魏某经他人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魏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魏某玉、孙某琳等人加入其传销体系,成为其伞下直接传销人员。

2014年上半年,魏某将自己伞下传销组织从原传销体系中分离出来组成自己独立的传销体系,并大肆发展传销人员,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被告人魏某伞下的“资本运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甚至魏某的父亲、姐姐、前妻等都被魏某发展成为下线。魏某的姐姐在组织中协助其管理传销体系,负责发放工资、接收传销人员的申购款、负责传销人员信息登记保管、通知传销人员“升总”等工作。

2017年6月6日4时许,魏某等人在北海市被抓获,公安机关查扣了大量传销资料、申购单据、网络体系图、工资提成账本、笔记本电脑等重要犯罪证据。

海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刘某军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娟、刘某丽等2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等28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九十五万元不等,并依法将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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