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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亳州刘某“一吃黑”传销案
办案机关:安徽省亳州市工商局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1961元、没收“一吃黑”方便粗粮粉107盒和“新寿弘茶”26盒,并处罚款80万元
2017年8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安徽省亳州市工商局对亳州市谯城区刘某减肥养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从事传销活动,8月10日经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自2017年2月份以来,刘某在经销“一吃黑”和“新寿弘茶”产品时,向他人宣传介绍“一吃黑”商品奖金制度,声称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就可成为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卡、银卡、普卡会员,会员可以发展下线并享受业绩奖、领导奖、重复消费奖等。
当事人成为金卡会员后,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经销数额和人员发展业绩,将其作为一个单独报单中心(编号:sy6811),负责帮助其他会员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发送货物。公司支付报单中心报单费用的比例为5%。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直接发展曹某、何某、金某为下线人员,共发展金卡会员159个、银卡会员40个、普卡会员59个,货值金额1239220元,获利61961元。同时,当事人以传销模式销售“新寿弘茶”产品,发展人员221人,货值金额为8.8万元,无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在从事传销活动中,擅自印制“一吃黑”产品宣传彩页,对外宣称产品具有生发乌发、降三高、养肝润肾、润肠通便等疗效;宣称“新寿弘茶”有止痛、止痒、止血等外用功效,对关节炎、颈椎、腰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等各种疼痛有奇效。当事人对所宣称的产品疗效不能提供事实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商品货值总额为1327220元。
亳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亳州市工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1961元、没收“一吃黑”方便粗粮粉107盒和“新寿弘茶”26盒,并处罚款80万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亳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办案体会
关于“一吃黑”的生产企业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被山东省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2589万元,还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因发布虚假广告罚款200万元。此前被湖北省荆门市工商局、湖南省衡阳市掇刀区公安局冻结了部分账户。刘某作为该公司代理,在安徽亳州地区搞传销,办案人员就查办此案总结了三点体会。
①应用办案技巧策略
本案中,当事人所从事的传销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每个人的注册信息和密码管理都是独立的。亳州市工商局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如果不及时有效掌握其违法的证据材料,进行有效固定,那么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很快就会灭失。
在对本案查处时,亳州市工商局把现场检查人员分成三组,一组负责现场商品的清点,另外两组则全力查处当事人账册、交易记录和网上平台注册登记信息,特别是对互联网上现实的传销人员上线下线组织机构图、从事传销获取提成的页面进行截图,作为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确认。
②准确定性案件
从当事人发展的下线人员来看,当事人同时参与“一吃黑”和“新寿弘茶”两个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销售价格虚高的商品,夸大产品功效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在这两个传销活动中,雇人或自己参与宣传讲解传销奖金分配制度,安置他人作为下线人员,收取货款代为注册会员,起到一定的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负主要组织、领导责任,属于“团队计酬”传销,应当予以重罚。因此,亳州市工商局在处罚本案时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③重视后续处理效果
本案结案后,亳州市工商局及时将案件中反映出的其他信息抄告抄送,告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进行后续监管,从源头切断传销的上线链条,达到了对案件追根溯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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