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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
办案时间:2016年9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2015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咸宁地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时给上线会员返还佣金,其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2015年7月20日,咸宁市工商局正式立案调查,并在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备案。在调查中,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案情特别复杂,结合调查取证实际情况,2015年10月16日经过市工商局批准延期30日,11月17日经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再次延期。2016年6月27日,湖北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意见,将本案的全国管辖权移交咸宁市工商局。
经查,2014年10月31日,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运营上线。该商城是云在指尖公司自行开发的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利用微信进行推广,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中。截至2016年2月2日,该商城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
当事人要求,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交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规定,参与人员获得佣金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在商城中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获得下线8层内人员以购物形式交费加入的报酬,要获得无限层的报酬必须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截至2016年2月,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浏览数达1.4295亿人次,关注人数达2476.08万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层。
在本案调查中,咸宁市工商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均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咸宁市工商局调取了当事人涉案资金银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并委托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涉案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截至2016年2月2日,当事人主营收入685205532.44元,扣除货款、退货款、佣金后获利123257377.05元。
就以上查明的事实,咸宁市工商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事人申请,咸宁市工商局于2016年7月18日、7月22日、7月2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咸宁市工商局告知的违法所得金额有异议,请求重新认定。2016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请求该局在违法所得认定中扣除其合理支出。2016年9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确定合理支出为83757336.95元,扣减合理支出后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咸宁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本应重罚,但鉴于在后期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全面停止传销行为并处理善后事宜,主动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被工商部门处罚3次,目前该企业已注销。
体会
三管齐下 多方协作
清除“微传销”不手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传销触角伸向移动终端,开始“微传销”时代。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查办的广州云在指尖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6.2亿元,会员280万人,遍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影响很大。该案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6年“全国7件网络传销典型案例”中排名第一,对打击微信生态下的新型传销具有“风向标”意义。回顾查办此案的过程,共有三点体会:扎实取证形成有效证据链、上下一盘棋全面保障办案和借力第三方规范行业发展。
扎实取证形成有效证据链
2015年7月,咸宁市工商局干部张亮接到多起投诉举报,称利用微信进行推广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涉嫌传销。经过严密研判,办案人员发现,广州云在指尖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手法符合传销特征。7月20日,咸宁市工商局在湖北省工商局备案,组成包括张亮在内的专案组,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当事人聘请了鼎鼎有名的律师团队,提交了由6名著名法学家为其正名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认定当事人开展的经营活动属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所倡导的创新活动。当事人据此向多个纪检部门举报办案人员违规、违纪、乱执法。对此,专案组并没有退缩,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用事实和证据说话。
此后,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取证犹如西天取经,专案组经历无数的艰难险阻。专案组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云公司租赁的服务器多达29台、空间60TB,用普通的120台电脑,以10兆带宽每天24小时下载这些资料,需要3年。当事人在腾讯财付通公司交易金额达7亿元,浏览人数1.42亿人,相关的电子数据用一般电脑读取直接“死机”。涉及参与人员的邮件有6000多封,随便一个邮件的附件都可以打印成书。此外还有相关资金统计、数据分析、系统后台恢复、6000多种商品统计等数据库,每一个都有海量信息。
为调取、收集核心电子数据,专案组历经400余天,辗转4万公里,前后8次赴杭州阿里巴巴集团,9次赴腾讯公司,数据储存就用了12个移动硬盘。同时,张亮发挥法学和计算机专业特长,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以发现当事人违法的蛛丝马迹。最终,专案组掌握了“人员—层级—资金—传播过程—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完备的证据体系,并将这些电子数据在重庆、福建厦门做司法鉴定。
由此可以得知,无论面对何种当事人,都需要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具体的案件查办工作中,办案人员需要细化证据收集与分析工作,注重电子证据的固定工作,请专业机构核算相关财务账目,避免执法风险。
上下一盘棋全面保障办案
由于网络传销没有地域限制,涉案资金的关系错综复杂。若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规定,就要将案件当事人在咸宁的人员、资金分离出来,而机械分离后无法认定违法行为。对此,办案人员认识到,要想有效打击当事人的传销行为,必须取得案件的全国管辖权;要想案件顺利办结,除了为办案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外,保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争取上级机关支持也必不可少。
获得本案全国管辖权。2015年11月12日,全国工商系统网络传销监测查处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市召开。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为咸宁市工商局争取到参会名额。会上,湖北省工商局、咸宁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汇报案情进展,此后还多次到国家工商总局汇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授权湖北省工商局查办本案的全国管辖权。鉴于咸宁市工商局已进行前期调查,最终湖北省工商局将该案移交咸宁市工商局查办。
为办案提供财政保障。本案查办历时一年多,涉及的取证差旅费、证据鉴定费、第三方审计费等办案经费数以百万元计。而当时整个咸宁市工商局一年的办案经费预算只有100多万元。在巨大的压力下,咸宁市工商局党组决定:一方面,竭尽全力保障办案经费;另一方面,尽量与各种第三方鉴定合作方协商,节省开支。
保证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本案中,当事人向各级纪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以张亮为主的相关办案人员,私下还找到地方领导说情,但咸宁市工商局办案人员得到的领导批示都是:再接再厉,依法办案。
争取上级机关支持。本案中,6名法律专家开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罩上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光环”。关键时刻,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领导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指示:继续查办,用事实回应,做好行政诉讼的准备。同时,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为专案组提供法律支持。
正是由于上下一心,全国一盘棋,总局、省局、市局依法办案,才让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借力第三方规范微商
网络传销涉及海量的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第三方开放数据平台,咸宁市工商局很难取到核心电子数据。本案中,正是有腾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的大力支持,办案人员才能成功调取相关证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和统计,为查清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案的查办还促使腾讯公司等第三方平台清理违法微商,净化微商行业环境。本案结案不久,腾讯公司从2016年5月起连续发布了4个关于治理“返利返现欺诈、新型分销欺诈、网络传销”的平台规则和公告。2016年9月12日,腾讯公司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对类似传销的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并关停3000多家“微传销”商城。腾讯公司表示,“云在指尖”是利用移动社交平台传播发展、规模最大、起步最早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该案为微信生态下的新型传销治理树立了典型案例。
通过查办此案,办案人员深深体会到,网络传销的翻新速度很快,仅靠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打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诚信经营机制,相关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必要协助,群众自觉抵制防范传销,才能有效清除传销“毒瘤”,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朱亚萍
(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案评
适用指定管辖查处跨地区案件
促进公平效率统一
本案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办案机关申请国家工商总局指定案件管辖的做法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跨地区传销违法行为提供了思路和做法:由全国(全省)法定权威部门授权一个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地区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统一调查处理,既避免各地区自行调查出现遗漏或重复、自由裁量权尺度不一,也保证了行政处罚“效率、效能”原则的有效落实。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表明属地管辖是我国行政机关监管处罚的普遍原则。
这一规定对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跨地区的网络传销活动越来越多,花样翻新,隐蔽性更强。从职能上看,这种类型传销活动的每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有权对其调查处理,但由于网络传销的隐蔽性、欺骗性,并非每个违法行为地的职能机关都能发现并查处其违法行为。同时,所有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对本辖区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既容易造成一事多罚,也容易造成执法成本大大增加而背离提升行政效能的原则。
因此,适用指定管辖查处跨地区案件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本案的查处,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查处类似的涉案金额大、涉众广、违法地多的网络传销案提供了参考。
□案评人 朱有权
警惕新时代网络传销陷阱
近年来,国家一直对打击传销工作非常重视,加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的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传销的蔓延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传销并没有销声匿迹,而由线下转向线上活动。相比传统模式的传销活动,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更高,涉众更广,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更难根除。本案中,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就披着电商销售平台的外衣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人员层级达52层。
一般来说,网络传销有两种形式:一种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如轻点鼠标即可赚大钱、坐在家里轻松赚钱等;另一种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靠发展会员聚敛财富。无论哪种形式,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那么就可能构成传销行为。
本案中,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后给上线会员返还佣金,其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该商城虽然貌似和其他的综合性电商销售平台没有区别,但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1星会员(指尖管家)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的资格。1星会员可获得下线8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880元升级为2星,不仅可获得下线8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这种营销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特征。
另外,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云在指尖网上商城综合利用网络商城和微信公众号等模式对其传销模式进行宣传推广,虽然该商城在网上出售商品,但销售给会员商品其实是变相收取参加人员入门费。该商城要求会员购买一定商品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多少提取佣金,以此吸收会员聚敛财富。
云在指尖网上商城的推行方式是靠在网上销售实体产品之名行传销之实,有的传销组织的手法更具隐蔽性,在网上销售虚拟产品。传销组织不再以实物商品为载体(实物成为象征性的道具产品,如资格证书、期权卡等),而是用传理念、传虚拟产品等替代实物商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并不依靠售出商品获取利益,而是通过瓜分新加入者的入会费来获得高额收入。
新时代网络传销模式陷阱花样百出,但不管传销组织如何改头换面来伪装自己,万变不离其宗,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要求购买者或者会员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产品多不见实物)以获得入门资格;二是要求购买者或者会员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的业绩作为计提费用的依据。如果同时具备这两点,就有可能是传销陷阱。对此,相关部门要积极调查、联合打击,规范网络经济秩序;广大群众也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
□案评人 晏 微
四个亮点为查办网商案件提供样板
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属于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体现出传销组织运用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传销的特点。该案的成功查办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办案思路,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起到了法律指导的作用,规范、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从案件查办的角度看,该案有四大亮点。
一是电子证据的获取手段和运用有突破。网络传销的运营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的,传销的核心运营数据包括:入门费、层级关系图、会员级别、计酬规则、给付报酬、电子积分的兑换、人员基本信息等。这些软件数据往往托管在一些知名的服务器数据租赁公司,而且可以通过多台服务器互为备份的方式逃避数据的完整获取,有些数据库还采取多次加密手段,避免原始数据被获取。
本案中,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及传销行为的核心电子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公司的29台服务器里。办案人员克服了取证手段较为单一、电子证据保全手段不够、数据库还原技术力量不足等诸多问题,最终获取这些关键电子数据,并一举破获本案,实属不易。
二是引入第三方确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本案办案机关将获取的电子证据通过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保证了电子证据的效力,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网商违法案件时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工作,提供了借鉴方法。
三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办案机关将获取的当事人日常收支财务账明细及相关的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的电子证据等财务数据,通过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予以确认,保证当事人的涉案资金情况一清二楚。同时,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提出违法所得有异议的部分也通过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扣减了合理支出后确认违法所得金额。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引入第三方机构帮助办案机关认定违法所得更具有公正性,避免了执法风险。
四是科学运用办案程序,避免管辖权争议。办案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积极向上级寻求支持,在湖北省工商局的支持下,获得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国管辖权。同时,办案机关先后两次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利用当事人放弃举证权,从而认定对案件有利的证据,避免陷入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困局。
本案从促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上看,有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是规范微商、电商经营行为。本案的成功查处叫停了微商、电商三级分销经营模式,用鲜活的案例告诉微商和电商什么是传销,从事传销违法行为的后果。
二是规范了直销经营行为。一些直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引入了电商或微商的三级分销模式,以获得更多收益。本案的成功查处,让直销企业认识到使用三层分销模式和团队计酬方式开展直销活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警示直销企业守法合规、诚信自律,促进直销行业规范发展。
三是对网商监管有重要意义。对网商进行监管是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此项工作受到管辖权、网络技术、社交媒体电子数据取证、第三方支付数据获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度较大。本案的成功查办,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涉网案件涉及获取有效证据、证据保全、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提供了样板。
□案评人 舒仁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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