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涉恶传销组织22人获刑

2018年10月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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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韶关市中院依法于日前对被告人罗某渊等22人抢劫、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宣判,裁定准许上诉人黄某兰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卢某道等11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罗某渊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网络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覃某脸、马某等人通过网聊先后分别将被害人吕某林、胡某峰、黎某、兰某华、金某诚、蔡某贤等6人骗至韶关后,将其接至传销组织设置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中华二路等地的传销窝点。到达传销窝点后,罗某渊、覃某脸等人在客厅放音乐掩盖吵闹声,围堵、殴打、威胁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翻看被害人的随身行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并进行物品登记,后将被害人拘禁在该出租屋内。

之后,上述被告人轮流看守被害人,通过贴身看管、监听电话等方式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被害人灌输传销知识,不准睡觉,多次扇被害人耳光,把被害人的头按入水桶内呛水,拳打脚踢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逼迫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

期间,上述被告人从被害人身上搜得现金合计2300元,从胡某峰、黎某、金某诚、蔡某贤的银行卡中共取出18000余元,威胁吕某林、胡某峰筹得8万元,骗取吕某林家人汇款5000元。

2016年8月5日,韶关市公安机关在上述传销窝点抓获罗某渊等22名被告人,解救出上述6名被害人。经认定,金某诚被抢手机价值500余元,蔡某贤被抢手机价值3700余元。经鉴定,胡某峰、兰某华二人身体所受损伤分别属轻微伤与轻伤二级。

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渊、卢某道、覃某脸、冯某琴、李某飞、邹某、全某韵、马某、张某、黄某飞、苏某森、覃某达、陈某凤、陈某苏、黄某枝、韦某醒、陈某喜、李某龙、谢某飞、党某杰、黄某兰、梁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卢某道、冯某琴、全某韵属多次抢劫;上述22名被告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

曲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渊、覃某脸、覃某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除全某韵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对非法拘禁罪均当庭自愿认罪,可对所犯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渊、覃某脸等8人对抢劫罪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所犯抢劫罪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罗某渊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道、覃某脸、黄某兰等12人不服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黄某兰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韶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此文来源于金羊网,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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