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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6年8月,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隐瞒其公司的酒已被遵义市中级法院查封、扣押的事实,伙同该公司高管马某某、江某以公司销售酒为名,通过介绍、开会培训等形式调动客户参加,客户需向公司最低购买125元的酒后成为公司的会员,其后该客户才能以该公司会员的名义发展下线,并按其发展的人数及层级进行提成。期间,陈某某负责组织策划以及财务管理等,马某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某负责协助马某某具体组织实施和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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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以来,陈某某、马某某、江某等人共发展会员50余人,发展层级达3级以上,骗取资金共计224000余元。2016年9月2日16时许,陈某某、马某某、江某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再次组织140余人进行开会宣传时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当场查获,直至案发时,陈某某、马某某、江某及该公司均未向参与购酒的会员提供其所销售的酒。
【法律解析】播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马某某、江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互为主从。被告人马某某、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经播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陈某某、马某某、江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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