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张某等组织传销、非法拘禁一案

2018年9月1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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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陈某、彭某、陈某某非法拘禁,张某某、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彭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444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彭某以游玩的名义将刘某骗至广阳区南尖塔镇碾子营村名为“蝶贝蕾凝白滋养套装”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陈某、彭某某、陈某某、彭某等人对刘某轮流实施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7年4月13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强行“扒衣服”等手段逼问刘某银行卡密码,并操作刘某的支付宝账号强行转走其支付宝内人民币44448元。

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上述地点的该传销组织,系寝室长,负责管理传销寝室。2016年8月、11月,被告人彭某某、张某分别加入上述地点的该传销组织,均系寝室“扛家”,负责协助寝室长管理寝室。2016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加入上述地点的该传销组织,在该传销课堂内多次讲课,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以上四名被告人均为培训员级别,均系组织者、领导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事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其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被告人彭某某从事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彭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从事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积极主动,系共同主犯。但七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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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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