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2018年9月4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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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洋洋)日前,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阳区碾子营村从事产品名称为“康福德牌珍义胶囊”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主任级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系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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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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