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568万元!广西贺州宣判“DGC虚拟币”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8年9月2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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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秘庞氏骗局讯(帆船人)8月13日,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DGC虚拟币”特大传销案件。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德珍、古某、黎某、刘某、廖某五年六个月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十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15年12月,周晓林(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通过姚富祥(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digitcion”公司(以下简称DGC公司)并成为会员。据警方调查,截止案发,周晓林的下线一共有144723人。

DGC公司运营的是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加密虚拟货币(即“DGC币”)。该公司通过贩卖“DGC币”,让客户以美元的价格购买“DGC币”来获利。该公司有会员制度及各种奖励制度,比如拉人进来购买的有“直推奖”,通过下线购买额度得到“领导奖”和“对碰奖”等。

公司还对外宣称有可以让“DGC币”升值翻倍的“拆分”制度,“DGC币”可以用来网上购物,可以用来炒外汇,在韩国、香港可以当钱用。这些用途目前未能实现,要等“DGC币”“落地”的时候才能实现。

之后,周晓林窜到广西贺州市成立非法传销组织分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DGC虚拟币赚钱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至少缴纳680元(100美金)以上成为DGC公司会员,上不封顶。会员购买越多的“DGC币”,会员等级越高,公司收取的公司运营费就越低。会员充值后,系统会从其充值的金额中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用于支付他们发展客户的报酬等开销,余下的兑换成公司的“DGC币”,归会员所有。每个人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分为左区和右区。会员发展下线就可以得到直推奖、领导奖、对碰奖。

这些奖金不能直接提现,而是在账号中“总分配奖金”栏以美元显示。在“主菜单”的信息栏中,有“现金钱包”、“股份钱包”、“重购钱包”。“总分配奖金”里获得的钱,系统会自动将70%分入“现金钱包”中,10%分入“股份钱包”中,20%分入“重购钱包”中。“现金钱包”里的钱可以购买“DGC币”,还可以转卖给其他人;“股份钱包”目前是没有用的,但公司称等公司上市之后可以当股份用;“重购钱包”里面的钱只能用来购买“DGC币”。但账户内的美金不能直接使用,但可以发展下线,让下线从他这里购买美金注册账号,并把人民币打到他账户里。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德珍、古某、黎某、刘某、廖某五人先后加入DGC传销组织。

2016年10月14日、15日、19日,被告人严德珍、黎某、刘某、廖某、古某先后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

经查,截止至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严德珍发展下线97人,收取传销资金约2226万元,非法获利约568万元;古某发展下线70人,收取传销资金约246万元,非法获利约74万元;黎某发展下线61人,收取传销资金约172万元,非法获利约42万元;刘某发展下线60人,收取传销资金约130万元,非法获利约12万元;廖某发展下线54人,收取传销资金约80万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

8月13日,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严德珍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文来源于揭秘庞氏骗局,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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