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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法院网讯 2017年5月至7月份间,被告人杨某全、罗某银、刘某某等分别从江苏淮安、江西新余等地到江西修水县,继续发展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此三人在传销组织内部以家长自称。
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丽丝婷”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每份人民币2800元,无实际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后由线下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所购份额计算报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套产品为业务员级别;购买3-9套产品为业务代表级别;购买10-64套产品为业务主任级别;购买65-392套产品为业务经理级别;购买大于或等于393套产品为业务总管级别。
该传销组织一般以谈恋爱或找工作的名义骗取新人进入传销组织,新人进来窝点后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等物品会被窝点里的人搜走并扣押,只能在窝点里活动,接受该传销组织的洗脑教育等,没有人身自由。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发展的总人数在修水达到了四十人左右,层级达到四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全、罗某银、刘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全、罗某银、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该案已受理,修水法院将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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