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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防骗快讯获悉,8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咿富邦”网络传销案,北京第三法院驳回李娜的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图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娜在北京市顺义区,以投资某公司内部交易股为名,宣传投资该公司内部交易股理财可以获利,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6000元、12000元、30000元三种等级之一的费用作为投资款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得咿富邦网站账号。
该网站每个账号可以并且只能向下直接发展两人,设置点击奖、推荐奖、碰对奖、领导奖和固定分红五种返利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被告人李娜实施了参与设立工作室、提供POS机用于刷投资款、积极向他人宣传投资项目、开通报单中心为他人注册网络账户、定期向下线返钱等行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73.04万元。
2016年12月2日李娜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警方查获。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娜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此文来源于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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