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武汉传销组织持棍棒暴力殴打多名欲退出人员 最终难逃法网获刑

2018年8月15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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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传防骗快讯获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区法院)在8月7日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传销人员王新华、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八人1年3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3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王新华因在“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物纠纷,邀约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前往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与文馨街交叉口附近,持棍棒殴打欲退出传销组织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贺某,致被害人王某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被害人王某某右上臂软组织挫伤,被害人贺某头部及背部、右下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三名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3日,被告人王新华、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王新华、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贺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王新华、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洪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遆永超、程新军、刘文钊、王新华、夏高峰、菅伟锋、罗军利、周彬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8月7日,洪山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遆永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程新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文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新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夏高峰有期徒刑八个月;菅伟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罗军利有期徒刑八个月;周彬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文来源于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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