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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18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2016年起,陆某加入了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2017年4月,陆某被上级传销人员安排到位于城厢区华亭镇某村一出租房的传销窝点担任“主任”,负责管理窝点各项事宜。同案犯徐某(已判刑)担任“管家”,协助陆某管理该传销窝点。
期间,徐某受陆某指使,控制房门钥匙,先后对被骗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江某、王某、陶某进行言语威胁并强行收缴,保管其手机、身份证等物品,限制三被害人与外界联系。三被害人被控制期间不能自由出入该出租房,也不能自由与外界取得联系,钥匙由“管家”保管,无法逃跑。2017年5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传销窝点,解救出三名被害人。2018年3月1日,陆某在福州一车站被抓获。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多人多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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