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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李某某积极宣传“善心汇”发展会员,并利用“善心汇”系统网络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一个“善种子”才可获得加入资格成为普通会员。会员经公司安排“赠与”一定数量的资金给其他会员后,公司安排“赠与”的会员“受助”,即该会员受到其他会员的“赠与”。会员“受助”的资金高于其“赠与”的资金5%至50%不等,会员可循环进行“赠与”和“受助”,“善心汇”公司以此为诱饵吸引会员。
“善心汇”公司将会员按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上一级会员获取其发展的第一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6%、第三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4%、第五层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2%作为奖励收益,以此引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
经鉴定,“善心汇”网络共有75层,被告人李某某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21层,李某某属于B轮服务中心,其下有20451个会员账号。李某某账户完成129次赠与,累计1025300元,46次受助,累计1237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善心汇”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砀山法院 胡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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