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传销,31名犯罪嫌疑人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5月2日 评论 0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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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决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付某兴、姜某兵、柏某等31名犯罪嫌疑人。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付某兴、姜某兵、柏某等人以交男女朋友和找工作为名义,通过QQ、微信聊天等方式,多次将外省人员诱骗至于都,随后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在于都县多个传销窝点,以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方式胁迫受害人,骗取财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传销,实质上是一种以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也即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也称“拉人头”),并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也称“业绩”)的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是犯罪行为,终究难逃法网恢恢!而一旦身陷传销,轻则破财,重则殒命。因此,于检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心态,不要梦想一夜暴富,只有脚踏实地才是硬道理。而您或您的亲朋好友若不幸落入传销组织中,请一定牢记要保持冷静,然后找机会向外界传递信息。
同时,检方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传销组织“与时俱进”,玩出了新花样。如您遇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看好钱包。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变相传销: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8、“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9、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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