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对“ 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部分专项基金的活动范围超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之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四川省民政厅将“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原文来自四川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