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未经我方允许,将我方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之具体出资金额及比例进行了公示,该等数据不属于工商部门必须公示的信息,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亦未展示,被举报人的该等行为侵犯了企业的保密信息。经与对方网络客服、电话客服、电子邮件等多方面沟通,均无法明确告知其信息来源,但也均不同意对相应信息进行隐藏,持续侵犯了我方企业的保密信息。现要求其网站、系统停止侵害我方企业保密信息的行为,其网站披露内容应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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