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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害人不浅,传销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更是直接触犯刑法。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被告人辛某等八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底,被害人刘某被人诱骗至进贤县民和镇某处的居民楼六楼的传销窝点。被害人刘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辛某、洪某、陈某、胡某、雷某、叶某、吴某、郑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按在地上强行搜身,并搜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为让被害人刘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辛某、洪某、陈某、胡某、雷某、叶某、吴某、郑某等人采取威胁、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2017年11月1日晚经进贤县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害人刘某才恢复人身自由。
作案后,被告人辛某、洪某、陈某、胡某、雷某、叶某、吴某、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辛某等八人为使被害人刘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郑某、胡某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陈某、雷某、叶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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