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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被告人吴某等十四人为强迫受害人周某、李某加入传销组织,根据传销窝点“家长”被告人胡某的安排,采取殴打、看守等方式限制两受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胡某、廖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吴某等十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周某、李某分别于2017年2月12日晚、2月13日被他人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江西省进贤县,后被带到进贤县民和镇一居民楼五楼被告人胡某为家长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胡某、吴某等十五人为迫使周某、李某加入传销组织,对二受害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强行搜走他们的身份证、手机、钱包等物品,将他们非法限制在该传销点房屋内,不允许他们出门,并在屋内陪他们聊天、打牌,并时刻跟随他们,2017年2月15日下午,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将周某、李某从该传销点解救出来。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十四人为强迫受害人周某、李某加入传销组织,根据传销窝点“家长”被告人胡某的安排,采取殴打、看守等方式限制二受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在本传销窝点系主任,负责安排管理传销窝点内其余成员,在该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它被告人在本案中根据窝点家长的安排和分工,配合进行非法拘禁活动,属于从属地位,起了辅助作用,构成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待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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