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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参与传销组织被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妹妹李志某“灾后重建,商机无限”口号的鼓动下,只身来到四川,加入 “自愿”连锁组织(又名1040阳光工程),在缴纳69800元申购21份产品后成为业务主任,并在李志某线下担任“申购经理”。 4月份,李志某发展王某某、周某某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直接下线。王某某、周某某均申购了21份产品,缴纳69800元后成为业务主任。后王某某、周某某作为直接下线又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已发展晋升成高级业务员便离开四川到东莞打工,但仍然继续从该组织按比例获取提成。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以拉人头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42人,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达19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自愿”连锁项目(又名1040阳光工程)没有销售商品,也不提供服务,实际是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而被告人李某某在参加该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42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离开四川传销组织后,仍然通过李志某继续从该传销组织按比例获取提成。其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以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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