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去内江见网友被骗传销窝点 3名涉案人员非法拘禁获刑

2018年1月2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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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男子王某满怀期待来内江见网恋女友。不料,等待他的却是一个传销组织。为逃离传销窝,他从6楼翻窗时不慎坠下摔成重伤。

  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3名涉案人员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网络配图

  案发  为见网恋女友  被骗进入传销窝点

  2017年8月3日凌晨,在市中区劳动巷,一名王姓男子突然从6楼坠下。所幸,身受重伤的他后经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而这起坠楼事件,也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什么原因导致该男子坠楼?

  警方调查发现,在王某坠楼的背后,竟隐藏着一个传销组织的非法行径。案发当天,多名涉案人员悉数被警方挡获。之后,涉案人员赵某等多人被执行逮捕。

  王某获救后向警方陈述称,他满怀希望来内江与网恋女友见面,却不料对方竟是骗他来搞传销的。进入传销窝点后,他想离开,却被赵某等人用各种方式限制人身自由,不准他离开。8月3日凌晨,他在翻窗子逃出去时不慎从6楼坠下摔伤。

  查明  受害人被限制自由10天  为逃离传销窝身受重伤

  2017年12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赵某、武某、庞某均为“90后”,检察机关指控三人犯非法拘禁罪。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石某(女,另案处理)在网上认识被害人王某后,为骗王某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假意同其确立恋爱关系。7月23日,王某应石某到内江见面并找工作的邀请,从贵阳来到内江市市中区。

  当天,按照被告人赵某的安排,被告人武某陪同石某,在火车站接到王某,并于当天晚上将王某带至市中区劳动巷位于6楼的传销窝点住宿。为让王某留下来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武某、庞某、石某在赵某的安排下,采取破坏手机卡、贴身跟随、锁大门的方式,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其与外界联系,以达到让王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

  8月1日,被害人王某明确提出要离开传销窝点回家的要求,但遭到被告人赵某、石某的拒绝。8月3日凌晨,被害人王某为逃离传销窝点获取自由,无奈从6楼翻窗逃离,但不慎坠楼,致腰椎、骶椎、右侧趾骨、右内外踝、右股骨、左跟骨、右侧尺骨鹰嘴骨折以及胃肠穿孔。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庭审中,多名证人证实,王某身处传销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自称也是被他人骗到传销窝点的苏某证实称,赵某租下涉案居民房作为传销窝点,并担任该“寝室的室长”。该传销组织的流程是,新人一来就把手机骗走或者把手机弄坏,然后再安排固定的人员看住他,不让其单独行动,最后再给他讲传销的课,慢慢让他相信购买产品加入传销。而这些事情一般都是“寝室的室长”安排负责。被害人王某被石某以男女朋友关系骗过来后,室长赵某安排了石某、武某、庞某负责在王某外出的时候跟住他,不让王某单独外出,连睡觉位置都做了精心安排,并反锁了门,防止王某逃跑。

  证人谭某、彭某等多人也证实称,赵某是传销窝点的室长,安排传销人员上课、对新人洗脑和限制其自由活动。王某来后被限制人身自由,王某出事前两天晚上向赵某提出想走,赵某就把王某带到女寝室谈话。王某坠楼应该是被限制自由形成心理压力造成的。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和庞某也当庭供述称,他们受赵某安排,对王某实施监控,并破坏了王某的手机卡,防止王某同外界联系,赵某还安排人给王某上传销课,引诱王某加入传销。

  认定  非法拘禁他人致其重伤  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武某、庞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负责安排实施非法拘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庞某受赵某安排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赔偿,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 其余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面对他人邀约,一定要仔细甄别

  以“恋爱”“找工作”之名相邀,是传销活动并不新鲜的手段,但却依然有人上当。庭审后,法官就此提醒市民,面对他人邀约,一定要仔细甄别,特别是大学生就业时,一定要核查招聘单位的主体资质,而在迎接“不期而遇”的爱情时,同样需要多加了解核实,以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报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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