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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男子吴某某、胡某和休宁县的汪某纲等人,用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大肆发展传销组织,结果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11人全部被休宁县法院判刑。一审判决后,11名被告人中的吴某某、胡某、汪某纲等3名主犯,要么以量刑与案件事实不符,要么以自己有犯罪中止情节,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日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特大传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胡某等11人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发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等为名,要求参与人员购买1份至21份不等的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继续向下发展伞下人员。同时,按照级别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和返利,最终该组织通过层层发展,逐渐形成以黄山籍人员为主的、参与人员达200余人,层级达五级的“黄山团队”,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胡某、汪某纲均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获时间不等的刑期及罚金。一审宣判后,吴某某、胡某、汪某纲等人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胡某、汪某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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