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三名男子以“中国商会商务运作”为名组织、领导传销被判刑

2017年12月21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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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12月1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三名云南普洱籍男子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春、戴某勋、付某均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施某珍(另案处理)在广西北海市加入以“中国商会商务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69800元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然后加入者通过拉人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进制”方式进行管理,逐渐发展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共分为主任、小经理、中经理、大经理和老总五级,按发展下线人数或缴纳的款项达到特定数量获得晋级,各级成员按规定的比例获得提成。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春经施某珍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随后发展了被告人戴某勋等下线,2016年初,李某春升为老总级别,截止被查获时其伞下传销人员达60人以上。2014年8月,戴某勋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被告人付某等下线,2016年戴某勋升为老总级别,截止被查获时,其伞下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付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付某忠等下线,被抓时为大经理级别,其伞下传销人员达20人以上。三名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等起到关键、重要作用,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春、戴某勋、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春、戴某勋、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以“中国商会商务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戴某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作者:叶国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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