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星家属已委托律师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11月28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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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少年李文星。图片来源网络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 吴阳)“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一案曾备受关注,如今已过去4个月有余。目前,李文星家属已委托王殿学律师和庞理鹏律师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以及静海检察院沟通,正在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月28日,据王殿学律师和庞理鹏律师介绍,目前正全力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力争将李文星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 
  10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天津静海警方已向李文星家属通报了案件调查情况,通报内容为:“7月12日,传销团伙为躲避警方打击,遣散部分人员,李文星被送往火车站回家途中失踪,两天后在水坑中被发现溺亡。警方判定李文星‘系意外落水后溺水死亡’,因此未予刑事立案。” 
  庞理鹏和王殿学介绍,李文星生前所在的传销组织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已于2017年9月8日被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退回静海分局补充侦查的补正通知中,静海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李文星的死因以及是否被非法拘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中,静海警方倾向于认为,李文星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 
  “为什么李文星未被列为传销案被害人?”庞理鹏告诉记者,“在实践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已经加入传销组织,将不会被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害人。所以在李文星案件的侦查阶段,警方倾向于将李文星列为非法拘禁被害人。但是我们认为李文星是被迫加入传销组织,而且被迫缴纳了‘入门费’,造成了财产损失,更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将李文星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如果仅仅将李文星列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将非法拘禁行为从传销组织的行为中剥离开来,是不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实际上,也是减轻了传销组织的犯罪后果。” 
  王殿学认为,“将李文星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有四点理由。第一,李文星系被骗、被迫进入传销组织,而不是主动加入;第二,李文星具有财产损失。其被迫缴纳了2900余元的‘入门费’,且其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传销组织人员强行拿走,并变卖;第三,李文星之死系因被迫进入传销组织,并逃离传销组织引发;第四,李文星被列为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害人,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迫使李文星加入传销组织。” 
  而就警方补充侦查的结果和更多细节,庞理鹏告诉记者,只是接到检方回复,因为暂未看到案卷所以还不清楚。11月28日,中国青年网记者多次致电静海区检察院,但截至发稿尚未与该案负责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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